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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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之監事會,於會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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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會中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計法投票圈選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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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名單依照選罷法規定,發公文給各會員,登記候選。登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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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不足時再由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補足名額,選舉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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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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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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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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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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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遞補。未遞補前得列席理、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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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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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3人,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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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長1人,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常務理事2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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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補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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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1人,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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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日常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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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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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就常任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採無記名單記法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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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最多票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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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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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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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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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大會決議事項,並於大會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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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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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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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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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管本會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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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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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展本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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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會員合法之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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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理事辭職議決,選舉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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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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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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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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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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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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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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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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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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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理本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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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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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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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理事會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及其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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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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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供財物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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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合法之糾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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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事辭職議決,選舉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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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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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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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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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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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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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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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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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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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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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由理、監事會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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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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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六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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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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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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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資格喪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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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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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解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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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缺席理監會議之理事或監事,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除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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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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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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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學術股、福利股、公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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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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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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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務人員若干名,以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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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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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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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聘顧問若干名,經理事會議決敦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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