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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護理人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聯絡全市會員感情,共謀護理職業之發展,並增進公共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護理倫理及提高護理服務品質。
二、促進護理事業之發展。
三、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四、建議、推行及維護有關護理之制度與法令。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國內外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證書、護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護理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未執行護理業務者可自由加入為會員。
第 七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護理人員法被撤銷護理人員證書或執業照者。
二、經判決確定犯罪者。
三、嚴重妨害本會會譽及護理專業權益者。
第 八 條:會員入會時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護理師證書、護士證書、在職證明書(在職者)、一寸半身正面照片一張,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第 九 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提供與護理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七、會員轉至本市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 十 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權利。
第十一條:凡會員未按期繳納年度會費者,即喪失第十條所列之權利,俟其繳
清會費後復權。
當年十二月卅一日前未繳納常年會費者,為非活動會員,辦理退會時須補繳積欠之常年會費。
元月分退休或離職不再執業會員,不收當年度常年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一、違反護理人員法者。
二、違反政府法令者。
三、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代表)大會中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候選人參考名單依照選罷法規定,發公文給各會員,登記候選。登記人數不足時再由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補足名額,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四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未遞補前得列席理、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常務理事四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補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本會日常辦理事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五、保管本會之財產。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七、推展本會會務。
八、受理會員合法之申訴案件。
九、理事辭職議決,選舉常務理事。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及其執行狀況。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財務收支。
四、受理合法之糾舉案。
五、監事辭職議決,選舉常務監事。
第廿一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廿二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出席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監事會推選之。
第廿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理事、監事均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
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
兩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另以
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及罷
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
能辦理。
第廿五條: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學術組、福利組、公關組、資訊組。
第廿六條:本會經理事會議決議得聘:
一、會務人員若干名,以處理會務。
二、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
第廿七條: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聘顧問若干名,經理事會議決敦聘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集之。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會員中每十人編為一組,每組推派一人(未滿十人不推派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但委託及受委託者均以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議決有關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與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卅一條: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卅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三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卅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卅五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無故缺席一次論,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六條: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
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為可決,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七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卅八條:召開理事會議得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得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卅九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資金孳息。
五、雜項收入。
第四十條: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之。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二)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於該年年初乙次繳納之,
(三)七月一日後新入會、復會者當年度得繳納半年度之常年會費,在限期內繳納之。
(四) 已在其他縣市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免繳該年度會費。
(五) 退會者應繳齊各年度缺繳之會費至辦理年度為止。
第四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二條:會員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三條:本會應於次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列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之。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四四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收支餘細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五條:依據基隆市政府六九.二.一四基府社行字第○七八○四號,增列條文規定:「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始得申請免繳所得稅。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參酌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基隆市政府社會科核備後
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114/3/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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