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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基隆市護理師護士公會資深優良護理人員選拔表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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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研訂
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第二十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九十年三月九日第二十二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一、目的:為樹立護理楷模、激勵護理人員服務熱忱及士氣、砥礪高尚品德、培養學術風氣、提高護理品質。選拔服務資深(優良)護理人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選:提本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理監事會議評選核定。

三、主辦單位:本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四、評選時間:每年三月。

五、評選辦法:


(一)資深護理人員

1基本條件:

  (1)領有護理人員證書,現於本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學校、工廠或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並有執業登錄者。
  (2)於醫療衛生機關或護理學校從事護理行政或護理教育者。
  (3)表揚年度必須為本會活動會員。
  (4)以上人員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當年退休者不限)止入公會年資滿20年者。

2評選程序:每年三月由護理師護士公會甄審核定並發函通知受表場者。

(二)優良護理人員

1.基本條件:

  (1)領有護理人員證書、現於本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學校、工廠或療養機構從事護理工作,並有執業登錄者。
  (2)於醫療衛生機關或護理學校從事護理行政或護理教育者。
  (3)選拔年度必須為本會活動會員。
  (4)以上人員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滿五年以上。
  (5)近五年內有特殊具體優良事蹟者。(工作態度、品德、工作知能、特殊事蹟等)

2.傑出事蹟與貢獻不受年資限制。

3.評選程序:

  (1)單位推薦受表揚之優良護理人員必須附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作為年資審核之憑據。(或依公會、衛生局資料查證)
  (2)從事護理行政及教育者若無執業證書,請附上可查閱年資之資料以備審核。
  (3)另備具體優良事蹟資料送審。
  (4)每年一月初由護理師護士公會函文給各會員單位提報薦送名單。
  (5)每年三月由護理師護士公會甄審核定並發函通知受表揚者。
  (6)凡經表揚之優良之優良護理人員,五年內不得再薦送表揚。
  (7)名額:按照各醫療院所人數及總會員人數比例之0.14%。(98年07月31日止會員人數1734人)

六、獎勵:接受本會表揚之資深、優良護理人員頒發獎狀乙張及紀念品一份,於護士節公開表揚。

七、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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